诉诸法律的离婚案件,即由一方配偶以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者裁决,正式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类离婚方式的适用范围如下所述:
首先,如有一方配偶坚决主张离婚,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离婚;
其次,如果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妇二人都愿意终结婚姻关系,但是在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与离婚相关的事宜方面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再次,若满足以下情况,即夫妇二人虽然都有结束婚姻的意愿,并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宜已经达成了协议,然而尚未在我国境内正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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