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可以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
负责人可以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包括船上人员伤亡或与船舶作业和救援作业直接相关的人员伤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等直接相关的合同权利受到侵犯造成的损失,但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海事请求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加以限制,而不论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I)发生在船上或与船舶运行有关的人身伤亡或与救援行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索赔
(2)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到达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
(3)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根据本章规定可以限制其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就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的索赔
前段所列的索赔可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提出方式有多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负责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所涉财产必须是海洋财产。也就是说,该船、该船所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所涉财产不得处于实际危险之中。也就是说,发生了自然灾害或事故。假想的或迫在眉睫的危险不是实际的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和有意的。它必须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没有共同利益不构成共同海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和特殊的。整个共同海损法必须是成功和有效的。如果同一航次的财产遭受全损,而获救价值为零,共同海损基础将消失
全文6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