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形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为:海事赔偿责任也称为综合职责限制或总体职责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通常理解为某一特定意外)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职责包括违约做法和侵权做法的赔偿职责)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职责超出法律规职责人就能够依法行使海事赔偿职责限制的权利。
三、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哪些
海上人身上网的还是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包括:
《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且不属于第208条规定范围的海上人身伤亡,该法分两类人身伤亡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类: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国际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6666特别提款权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500万特别提款权;
第二种情况,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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