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2]4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发证。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规划的统一管理,决定分别设置市城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新城综合开发区分局,作为市城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二、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必须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不论城区或郊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对于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新建项目申请,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三、严格城乡规划编制、调整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编制、调整和审批,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要严肃处理随意调整和越权审批行为,坚决遏制规划弹性太大、经常变动的倾向,确保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树立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两证”,严格执行建设部“一书两证”印制和使用制度。“一书两证”必须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一书两证”和其他建设许可证件。
五、实行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等行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进行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默许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督不力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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