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2:50:20 3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各省属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30号)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纳入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须定期向同级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本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一)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凡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能办理招标手续,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严格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按时分段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的时间,不得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要将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升定级、年检、诚信评价等项工作中。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以上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本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混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建人教电[2003]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全面负责。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时,不得将工程(包括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应对分包工程质量、用工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等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并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三)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台帐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用工和工资台帐,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统计报表工作,切实加强基础管理。

四、实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也可以建筑业企业为单位办理。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按工程合同价的5%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交颁发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该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比照前述对建筑业企业的办法,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相同额度的保证金。

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预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之后,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及时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

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连本带息取回其预交的保证金或余额。

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以银行凭证为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其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对建筑业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

五、区别情况,明确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建设单位的后续工程建设,待其停业整顿直至解决问题后再允许其复工;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

因建筑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因建筑分包企业的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也可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从分包企业剩余工程款中先行支付。

因建筑劳务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也可责成分包其劳务的施工企业从其剩余分包价款中先行支付。

六、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设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强化监察执法,加大从快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搞好相关监督。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建设行业劳动工资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总工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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