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告知要求自行拆除、处罚前告知、处罚、执行。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告知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各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者各要素其中之一不一致的,即构成未告知。主要遇到以下情况:
(1)告知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与正式处罚决定不一致;
(2)告知内容缺少其中一个要素。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就影响当事人对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失去兼听则明的适当机会,增加了蛮横、武断处罚的几率,这种作法对法定程序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能够保护的实体权益就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中应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作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二、是否批捕的听证会程序有哪些
是否批捕的听证会程序有: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等。
三、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通知书即为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送达到被告知人的手里。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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