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人民警察法》
4、《行政复议法》
二、受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时应填写《报警登记表》,并把《报警回执》交给报警人。
三、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强制措施
1、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盘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已证实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适用留置盘问。严禁以留置盘问的形式达到延长讯问时间的目的。
3、讯问。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时,不得少于两名民警,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
4、检查。民警对有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物品就地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立即进行检查。
5、扣押、封存财物。扣押、封存财物时应出示警察证。对扣押、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被扣押财物持(所)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被扣押、封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罚款处罚的执行程序
1、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裁决)书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被罚款人是两人以上,应分别开具。
3、罚款处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时,应将罚款退回本人。
六、治安拘留处罚的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当事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承诺
派出所、巡警部门实行24小时值勤、巡逻,接受群众报警。省、市、县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公开报警电话,对群众报警,紧急情况不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围都要及时处理,制作笔录并开具报警回执。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报警群众。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对本节相关内容都要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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