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主体: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涉及到对企业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具体要求比较严格。普通合伙人一旦不能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得不到保护。因此,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制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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