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购置房地产这一繁琐且复杂的业务过程中,遭遇欺骗性行为并不稀奇。若不幸面临此种困境,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展开合法权益保护行动,例如修改已经签署的协议款项内容、撤回已经达成的公开公证协议、解除先前订立的合同关系以及索赔虚假利润所得等等。
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双方各方中有任何一方采用欺骗、误导或者混淆视听等手法,使对方在真实意愿被阻挠和侵犯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并确认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害者是享有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依法进行审查和撤销的权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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