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一个亲戚,因盗窃罪被抓,一共是4个人已经在上个月16号经法庭审理了,可是至今还没有判决结果,不是说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的吗?不知道判决是不是还需重新开庭呢?还是直接宣判呀?那么我们会得到通知吗?
律师解答:
刑事审理期限是一个月,
既然已经开庭审理了,如果审理完毕进行了最后陈述,那就不会再开庭审理了,只是择期宣判。择期宣判还是由法院自由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时间的。
开庭宣判时会通知的。
但也规定法院可以延长半个月结案。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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