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上不允许同一律师接受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告人作辩护,却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的多名被告人的委托。于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结伴去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同案犯之间是不可能有沟通的,以防止同案犯串供,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当他们都委托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辩护之后,两位律师在工作上进行的交流与沟通,实际上不就成为同案犯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了吗?律师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向被告人流露出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情况,这样同案犯之间就会自己调整之前的口供,利用在看守所中有得不能再多的时间好好思考如何为自己在下一次审讯中翻供找借口。于是这种结果便与同案犯串供的结果无异,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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