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差异
时间:2023-06-15 14:53:31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差异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二、失踪多久可以认定为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条件: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

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申请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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