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逾期交付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和合同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想解除合同,就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