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当证人没处罚会有行政记录吗
关于是否会留下案底这个问题,可以明确告知您,并不会因此事导致有案底。
然而需注意的是,只要是由公安机关正式实施并作出的治安罚款,都将被视为相关的治安案件,并且在履历记录中都有所记载。
这些档案资料将会永久保存在相关机构中,未经相关许可不能予以擅自销毁或破坏。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治安罚款仅仅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非刑事处罚,对于行为人的日常生产、生活以及学习等方面通常不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也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行为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只有开房记录能认定嫖娼吗
将某人定罪为从事嫖娼活动通常并非易事,绝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当场逮捕,否则,倘若当事人坚持否认,证据的取得将极其困难。
若嫌疑人否认存在任何形式的卖淫嫖娼行为,但公安机关掌握了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此类行为仍可被判定为卖淫嫖娼。
在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常常面临一种棘手的情况,即行为人声称彼此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或朋友关系,并坚决表示双方之间从未涉及任何金钱交易。
尽管公安民警明知他们实际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却因缺乏其他有力证据而感到十分无奈,甚至可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
事实上,要证实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恋爱、朋友关系并不算过于复杂,只需对双方分别进行审讯与调查,询问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相识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事件等,便能得出结论。
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情感基础,那么他们对于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以及居住地址等基本资料应该相当熟悉;反之,如果卖淫嫖娼者对这些信息并不了解,或者所了解的内容并不准确,那么所谓的情感基础也就无从谈起。
即使采取了分开审讯的方式,公安民警仍然有可能无法获得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
此时,民警应当深思一个重要问题:即自己所谓的“明知他们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仅仅是基于主观臆断,未必能够得到客观事实的支持。
鉴于法律并未对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加以惩罚,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拥有足以推翻当事人辩解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基于情感纽带,而是交易性质的金钱与色情,才能主张其行为构成卖淫、嫖娼;否则,就只能释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