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有:
1、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飞机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环境保护税法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内化环境污染成本,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了排污费向环境税的平稳转移和顺利对接,以“税”代“费”,充分发挥税收激励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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