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也就是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不同情形下合同解除时间
具有规范依据的合同解除分类大体有四,分别为:协商解除、意定解除、法定解除、违约方起诉解除。围绕上述四种合同解除分类,分别探讨合同的解除时间,才具有意义。
(一)协商解除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时间
协商解除是指发生一定情形后,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原合同事宜达成新的合同,即此时需要当事人在原合同内容之外,达成新的合意。准此以言,协商解除合同情形下,除可以达成解除合意之日为原合同的解除时间外,从尊重私法自治的角度,亦应当允许合同双方将原合同解除时间作为解除合意的内容。是故,前者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合意达成之日,后者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双方协商或认可的某一具体日期。
(二)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时间
意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若干情形,当出现约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该等情形不需要当事人另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意定解除与协商解除均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但意定解除在原合同之外不成立新的合同,所依解除合同之情形也源于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出现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以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从《民法典》“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文字表述来看,似乎通知到对方之日,就是合同的解除时间。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系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到达受领人即产生法律效果,然则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简单,实践中至少会出现以下四种可能的情形: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未明确解除时间;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明确解除时间;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告知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一定行为,否则解除合同;
4、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应该如何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方式
1、约定解除。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出现了合同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通过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
2、协商解除。合同成立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故又称之为事后协商解除。
3、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依法解除。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比如法律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第二类是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拒绝履行,难以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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