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一对外地夫妇带着3个孩子来北京,在我们集市上开了一很小的小卖铺,几平米屋子既要卖东西又要吃住。看见别人卖光盘,他们也进了几百张。现在听说卖盗版光碟会被判刑,可是他们两口子都没文化,男的现在焦头烂额不知该怎么办,也不知道会不会判刑?
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之下,侵犯著作权罪量刑门槛降低。另外,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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