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多次在广州等地以低价购进各类盗版、淫秽光碟,再加价批发给常州市路桥市场、电脑城等音像制品店,从中牟取暴利。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易某于2007年年初至2008年5月15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小灵通联系订货、银行卡汇货款、物流送货上门等方式,从广州以每张1.2元至1.8元的价格购进大量盗版、淫秽光碟,并在常州电脑城内租赁摊位和仓库,用于贩卖其购进的光碟。期间,易某还雇用被告人牟某、刘某作为帮工,帮助其对外非法销售。
常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易某、牟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常州市中院判处被告人易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考虑到被告人牟某、刘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牟某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涉案的5.8341万张盗版、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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