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辞职后能否获得未休年假工资
可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该条规定得知,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即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怎么确定
享受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是有权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拥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休年休假除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这种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主动安排。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休年假。用人单位安排休年假时间时,既需要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权,也需要考虑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劳动者本人意愿仅是其中一项考察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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