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离婚赔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9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求离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民法典》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那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怎么确定?
首先、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形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情形下,受害方并不限于夫或妻,有时还包括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子女等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一般损害赔偿,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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