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有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一旦发现由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无效。针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具体情形,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予了明确回应,即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注册成为法人需要哪些其他条件
1、作为依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3)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
(4)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注册成为公司法人首先必须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法务知识。如果法人有案情在身出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内是不能注册成为新的公司法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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