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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主要指哪些情形

2022-04-12 901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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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有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一旦发现由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无效。针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具体情形,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予了明确回应,即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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