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转移大额财产,是不是违法行为
时间:2024-04-20 08:41:06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面的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转移的大额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那么其行为以已经违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因为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未经一方同意,如果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任一方是没有权利处分和转移共同财产的。

因此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转移大额财产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

对于男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离婚诉讼之中那么,那么女方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此进行赔偿的。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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