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失踪程序
法院宣告失踪程序如下: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二、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不会解除。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另一方不得再婚,如果另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吗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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