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从2018年8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西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了10%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人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提高390元至440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退役军人随配偶落户的条件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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