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区管委会成立科技孵化企业认定机构及专家组,园区内,凡经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孵化型生产企业和经市科委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生产型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其中10%以上部分由政府投入给企业建立创新基金。
(二)区政府连续五年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园区2-3个高新技术项目,重庆大学也要投入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以上项目。园区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还应享受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区计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申报手续。
(三)园区内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8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5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的3-5%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若税务政策有难度,也可按先征收,年末企业申报,管委会认定,再由区财政安排同等额度的补助作为企业的风险补偿金)。
(五)对园区内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园区内的研究服务中心和园区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重大成果在园区内转让和投产成功的项目,还要给予重奖(办法另定)。
(七)园区内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2年起,两年内上缴营业税区级增长部分、增值税区级增长部分(新成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由企业申请,管委会审核,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八)在园区内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园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九)园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凡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园区新建孵化场所,其房产税优惠按现行税收政策办理。
(十一)园区内土地已做抵押贷款且无偿还能力的拆迁单位,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进行土地储备、整治。
(十二)园区内拆迁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市有关破产规定的,经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申请安排国家计划内的破产指标,并享受相应的政策。
来源:《重庆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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