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若受赠人出现对赠与者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未尽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者仍然可以单方撤销赠与。
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若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使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者仍然可以单方撤销赠与:1、对赠与者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2、未尽扶养义务;3、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 与 撤 销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单 方 撤 销 赠 与 ?
赠与撤销是指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行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只有在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同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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