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而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则因为没有邻接权制度,而将表演与作品、录音、录像以版权进行一体的保护,故表演者权被纳入版权(著作权)体系。以下重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说明表演也是作品,表演者权实际就是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者权等于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较之于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有所增加。其中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这6项权利若按其属性可分为两类,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将其与著作权的内容相比照,两者几乎相同。第一项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相当于作者署名权,而且其内容范围比署名权更广;第二项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则相当于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至六项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许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的权利,以及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则相当于作者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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