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和改进自治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州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州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被评选为国家或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人员,不再列入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范围。
第三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人事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突出贡献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30名,奖金总额15万元。
第六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指在自治州生产、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各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凡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拼搏进取、求实创新,有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近2年内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作为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推荐人选:
1、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自治州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优秀设计奖、勘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3、在学术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研究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填补了自治区空白,被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4、在工业生产中有重大发明、创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农牧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为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6、在教学教研工作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教学方法和先进经验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推广后取得较好成效的;
7、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被同行公认的优秀学科、技术带头人,以及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为群众防病、治病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8、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档案、科普工作、外(汉)语翻译、体育教练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做出优异成绩,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9、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达到区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现代化管理知识和经验,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管理人才;
10、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采取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在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填写《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呈报表》,撰写优秀事迹材料,连同主要推荐依据等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
第十条州人事局组织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州人事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出拟表彰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公示30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其评选资格问题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由州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荣誉证书》,并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首期评选工作从2003年开始。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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