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需要履行的职权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发言表决免究权。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市人大代表职权有哪些
市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市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6、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7、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8、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9、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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