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社保个人部分要交给谁
在公司方面,若遭遇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那么此行为的个人部分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所独立承担。这是由于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员工,如果发生了漏缴的情况,则无法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补缴。
然而,仅当由于单位自身内部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漏缴现象出现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补缴。
同时,在此过程中,个人应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将由社会保障事务中心计算并列出,然后再由个人向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款项,最后社保服务中心会从单位帐户中统一完成扣款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补缴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赔偿吗
在劳动过程中,如劳动者要求对所签订的社会保障进行补充缴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申请。当劳动者与雇主就工作时间、假期安排、社会保险、员工福利、职业培训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产生争议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仲裁机构应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之间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均需按照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争议的情况;
(2)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环节出现争议的情况;
(3)关于员工的开除、解聘、辞职以及离职等行为引起的争议;
(4)关于工作时间、假期安排、社会保险、员工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5)关于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企业为在职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的补缴过程中,凡涉及到个人对应缴纳的部分,均须由员工自行负责。然而,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参保未予缴纳情况,则无法进行补缴处理;而若系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疏忽所引发的漏缴现象,则仍有可能进行相应的补缴操作。关于个人应缴金额的具体数额,将由当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精确计算并予以明确列示。在此之后,员工需向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款项,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亦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账户信息,对所有应缴款项进行统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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