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小孩就餐受伤消费者和商家起纠纷
时间:2023-06-07 17:42:52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带孩子外出就餐本是件愉快的事,可如果饭店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就餐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不但孩子遭罪,大人也跟着揪心。

前不久,孙女士和爱人带着3岁的孩子到一家餐馆吃自助餐。一家人吃得挺高兴,可就在就餐结束离开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由于餐厅地面湿滑,孙女士抱着孩子重重的摔倒了。这一摔,孩子疼的哇哇大哭起来。孙女士慌了神,也忘记了自己身上的疼痛,急急忙忙的把孩子送去医院检查。好在孩子没有大碍,饭店承担了来回的打车费用和孩子的医疗费,并免去了孙女士一家的就餐费用。第二天,孙女士起床后发现自己腰腿疼痛,原来是前一晚摔倒后自己只顾着孩子的安危了,忘了自己也摔伤了。孙女士找到饭店,要求店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大人和小孩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遭到店家拒绝。索赔无果孙女士只好到雨花台区消协投诉。

饭店表示,自己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已经带孩子看病并积极处理了,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看护好孩子本身就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又提出要医疗费、误工费等1000元是无理要求,拒绝了消协的调解,并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无独有偶,李师傅一家也遇到了类似的麻烦。他们带着孩子在赛虹桥一家饭店就餐,由于孩子年纪较小比较调皮,吃饭过程中孩子的额头被桌角撞伤,鲜血直流。李师傅要求店家给个说法,但店家称是孩子家人监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与饭店没有关系。双方言辞激烈,差点动武。

李师傅只好求助于雨花台区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饭店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同意向李师傅一家道歉,并赔偿500元损失,李师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上述两起案例中,经营者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并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文8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新时间:2024-07-18 15:45:03
查看消费者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南京一小孩就餐受伤消费者和商家起纠纷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南京一小孩就餐受伤消费者和商家起纠纷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