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拆除民事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房屋拆迁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他们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是毫无疑问的。法民字第9号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作出的,法复12号文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此规定也确认了房屋拆迁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三、行政仲裁范畴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行政,享有行政管理权力。我国行政机关还拥有对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对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就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是一种居间仲裁,它与八十年代我国在行政机关附设的仲裁机构(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都是行政仲裁,都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依当事人一方申请而受理仲裁,都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民事争议的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也就是说,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与此类案件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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