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租房拆迁租户能否获得赔偿
房屋拆迁活动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可能不是产权人,而是承租人。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不得不终止,拆迁租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分两种情况:
1、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营业性质的房屋,承租人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装修费、搬迁费等补偿。
2、公房拆迁,由于各地公房政策不同,因此遇到拆迁的时候,安置补偿的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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