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支付价款1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14.53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个月后才支付该笔货款,但该企业的办税员不精通税收政策,5月份就将该笔进项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业企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有什么办法可保证进项税额及时抵扣呢?笔者建议,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债权人,既能及时结清债务,又能确保进项税额及时抵扣。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有很强的可靠性,各经济主体普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债权债务。
企业(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经过以下程序。
1.向开户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2.开户银行审查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3.银行同意承兑,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债权人,企业(承兑申请人)仅向开户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3~6个月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企业(承兑申请人)通过承兑银行支付款项给持票人。如果企业(承兑申请人)账户上没钱,承兑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款项后,再向承兑申请人行使债权。
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后,就可以将进项税额在当期予以抵扣。
(注:因为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税法规定比较复杂,企业最好先咨询税务机关后再操作。)
全文7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