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配备校车的学校。
2.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3.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5.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按照其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可以作为校车运营单位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属于校车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校车运营单位外,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位800个以上(含);注册地在县(市)的校车运营单位确认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2)拥有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提出申请并填报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每台校车一式四份);
2.公司经营执照;
3.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4.法人身份证;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7.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8.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
9.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10.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1.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机动车强制保险。
是否收费
否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定期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如有变动及时更换校车标牌。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分送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分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准。
咨询电话
总机:87153333
转1278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2层A区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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