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与本市居民在本市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并向市民政局提交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有效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之日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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