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建立过程中,关于相关财务事宜的处理需要格外慎重而明了。
首先,必须澄清和确立双方在经济交易中的心态以及达成的共识与规范标准。
如果在交往期间,由于男方或女方的主动赠予行为导致男方或女方获得财务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一种无偿赠送的行为。
然而,倘若这笔较大的财务赠送行为的动机初衷在于将来的婚姻结合,但是最终在双方愿望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发生,这种情况下,赠送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受赠财产所有权重回手中。
其次,对于那些互相分享的生活费用,例如一同外出旅行、共享餐饮等消费项目,通常被认为是双方自发愿意承担的开支。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方利用恋爱关系故意进行不正当的财务索求,或者他们采取欺骗手段来获取对方的财物,那么这样的做法就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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