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恋爱发生经济纠纷怎么办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了车或者房产,产生纠纷时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谈恋爱经济纠纷可以立案吗
经济纠纷,只要符合受理立案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彩礼范畴之外的其他钱款、礼物是否需要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所赠财产一旦交付,赠与合同便生效,此时,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但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对情侣恋爱中互赠财物的性质的确定,会充分考虑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等综合分析判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在特殊时间节点或以特殊数字形式进行的给付,比如在七夕节等时间节点,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慕之意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
二是在非特殊时间节点,金额数字也不具有特殊含义,但却注明“爱你”“想你”等甜言蜜语的,此类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
三是既非特殊时间特殊金额数字,也没有表达爱意的备注,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消费、借贷等,需要结合双方证据来具体认定;
四是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附有条件或目的,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彩礼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是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需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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