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利于弥补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制度的缺陷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投入改造两年后,符合条件的,监狱必须呈报减刑意见,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罪犯头两年的改造表现好坏与其减刑幅度关系不大。一个死缓罪犯表现再好也只能改为无期徒刑,除非有救灾之类重大立功表现才能突破,而另一个死缓罪犯即使表现一般甚至表现较差,但只要没有实施故意犯罪,同样也是减为无期徒刑。这就使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在其重要的头两年服刑改造中,刑事奖惩措施不得力,使其失去了积极改造的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限制减刑,扩大假释,对于公正执法,提高刑事奖励质量;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降低执法风险,争取最佳刑罚效应,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作者为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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