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我国制定颁布了《民法典》,对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了根本的改革。1980年,根据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原民法典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制定了新的民法典。新民法典坚持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是,由于旧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国内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直至今天,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现象,在城乡特别是比较偏僻的农村还比较普遍地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尤为突出。
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四)本罪的主体,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这里的所谓“告诉”一般是指被害人本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也就是亲告;如果被害人处于不能亲告的处境,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由于后果严重,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正确理解“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含意。所谓“引起”死亡,只限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自杀身亡,以及为干涉婚姻自由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故意重伤或者故意杀害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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