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包括主体、内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效力几个方面,合同的签订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是针对保全、分包、预告登记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
一、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4.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情形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
1.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的法定条件时,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2.分包。指的是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责任。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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