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占路施工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05 09:35:42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临时占用道路的,和村委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与公布,尚未制定新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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