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为什么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自解放后撤销证券交易所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片空白。而从90年代初证券业重返我国经济领域到现在,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我国已有证券市场交易中心等,不经批准非法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组织混乱,违规经营,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运用国家权力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活动的枢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证券交易所的数量应当由国家予以控制,不能盲目发展。否则既容易出现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又可能导致各行其是,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证券市场,使各种违规行为有机可乘。因此,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和解散证券交易所,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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