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仲裁
时间:2023-04-29 21:22:59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1996年6月刘**经人介绍进入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一直从事运煤拉渣的工作,至2009年11月4日已在其工作13年5个月。由于用人单位拒绝同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给刘**缴纳社会保险,经刘**提出辞职申请,2009年11月10日与11日由其班组主管、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分别签字同意离店,并告知从下月开始停发他的工资。

2009年11月20日刘**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批准。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提供法律援助,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共计23223元。

用人单位在接到刘**的申诉书后,与刘**及其代理人协商,当明白依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方主动要求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4700元达成一致。刘**林拿到补偿后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

一、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用人单位未与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金,《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刘**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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