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方订婚,男方提出退婚,女方要求赔偿1万块钱
1、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
2、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司法实践中不认定未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三、女方提出退婚男方要求赔偿该怎样办
关于女方提出退婚后,男方不同意怎么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那么一方就只能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其次,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以摆了酒席来宣告结婚或者说宣告订婚,但是双方已经生活在一起了,那么其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有财产纠纷双方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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