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需要什么资料起诉
时间:2023-03-19 17:02:1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一、网络名誉侵权怎么处理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具备下面条件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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