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劳动仲裁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时提出,其效力如何确定与在劳动仲裁时是否提交没有任何的关系,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举证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提交。
2、证据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3、对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或虽逾期提交,但对方同意质证的,则仍应该根据具体的质证情况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一、延期举证的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二、证据是什么时候上交
证据什么时候上交都可以。但是当事人最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提交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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