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留措施时,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且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人员,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核批复。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深入调查取证或跨地域行动等情形时,可将提交审核批复的时间延长至五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交审核批复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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