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拘留的案件时,若判断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若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此外,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亦可延长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书面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在释放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同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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